微信公众号的商标保护-小程序开发/公众号开发-厦门锐道系统开发公司
当前位置:平台首页 > > 微信公众号的商标保护

微信公众号的商标保护

腾讯微信团队对微信公众号认证发布了两条具体规则:1.微信认证命名即使没有商标,也无需再加公司名称或简称;2.新注册公众帐号名称将不能与取得微信认证的帐号重名。

  消息一出,各方评论是风起云涌,但究其焦点,不外乎都在关注本次微信公众号认证规则的调整对于已认证和未认证微信公众号的影响。

  那么,什么才应当是微信公众号名称该关注的重点呢?微信公众号的商标保护才应是关注重点!

  眼下,将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粗略地划分下,可以分成两类,即企业运营和非企业运营。企业自不需多说,而非企业包括诸如个人、团队、社会组织、政府机关等,但在本文中主要还是与个人和团队更为相关。盖因这两类公众号大抵都有或明或暗的商业目的,微信公众号的名称对其而言更具有商业价值,也更需要小心谨慎地加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的命名常常体现出互联网思维,与企业名称的名称、商标等称呼存在着显著不同。这就导致了一个客观现象,即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名称、运营者的商标等权利和微信公众号本身的名称常常并不一致。有人或许会问,不一致有关系么?只要这个微信公众号是我的不就行了么?但是这之间关系大发了!微信公众号是你的,没错!但你能保障你的微信公众号的名称是专属于你的么?

  显然不能!单单从微信这一平台层面来看就保证不了。虽然新调整的微信公众号名称认证规则明确了,新注册公众帐号名称将不能与取得微信认证的帐号重名。但其限制也非常明显,也就是在先命名并运营的公众号如果没有取得微信认证的话,新注册的公众号照样可以与之重名。更别提,微信平台之外,想要保证你对微信公众号的名称享有专属权利,简直是天方夜谭,痴人说梦。

  不过,也只是在乍一看,乍一想那一瞬间,犹如天方夜谭,痴人说梦,其实方法还是有的,只不过在于是否有这个意识罢了。所谓的方法就是将微信公众号名称注册成商标!

  为什么要注册将微信公众号注册成商标保护而不是其他呢?

  主要在于,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排他的绝对权,只要商标注册下来,便可以在所注册的服务类别享有专用权,倘若认定成驰名商标还可以获得跨类保护。而且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全国,这也是其他方法,例如将微信公众号名称注册成企业名称予以保护所达不到的,后者只能在特定行政区域中专属而已。此外,互联网的触角无所不至,不受地域限制,微信公众号影响所及覆盖整个中国,因而给予其与影响范围相适应的专属权利保护显然是更为妥当的。

  将微信公众号名称注册成商标保护,其意义并不局限于表面上获得一个专属的权利,更在于防止自己辛苦创造,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微信公众号名称平白被他人窃取。有人或许会诧异:微信公众号也有人要抢么!?当然有人要抢,而且还是日夜遭贼惦记的香饽饽!

  为什么微信公众号名称是商标抢注者惦记的香饽饽?

  首先,身具先天优势,价值巨大!微信用户数秒杀一切社交软件,而且用户粘性也是傲视群雄,少有APP能与之匹敌。在这样的土壤上生长起来的微信公众号,天然就是拥有丰富资源的自媒体,而一个运营有成的公众号,受惠于微信平台的信息传播速度,往往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和知名度。同时,如果其服务号内容优质,往往还会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如此,事实上微信平台的公众号名称承载着较高的另类“商誉”,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而且这些另类“商誉”或因公众号名称与运营者其他商业标识不一致,或因运营者本身并非公司无商业标识,而与运营者相互独立,无法凝结于运营者其他商业标识之上。

  其次,专业抢注,热点难逃!专业抢注商标早已形成了一个灰色产业链,而这些商标抢注者的行动特点是,哪个事物火热便一蜂窝地扎堆抢注!这一点在名人、影视、游戏等领域的商标抢注上面尤为明显,例如“乔丹”、“姚明一代”到“林书豪”,再到在奥运会上大放异彩的“孙杨”、“叶诗文”等等;再比如最近热播的《武媚娘传奇》,微信作为眼下最热的社交工具,自然难逃专业抢注者的“贼眼”。

  最后,权利模糊,保护模棱两可!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情况较为复杂,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经营并不能称之为商业行为,所以也就无商誉一说。而是否将微信公众号经营的行为认定为商业行为,对于微信公众号名称的定性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是商业行为,则微信公众号名称可以定性为商标。而若不是商业行为,微信公众号名称只能定性为“标识”,而非商标。从理论上来讲,将之认定为“无形财产权”也并无不可,但在法律体系中却并无这一法定权利。

  一肯定,一否定,对于微信公众号名称的命运而言可谓是冰火两重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微信公众号名称被定性为商标,则该公众号的经营者完全可以以在先使用的商标为由进行抗辩,狙击抢注行为。但若仅仅是被认定为标识的话,则全然无权利可供抗辩,狙击,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在先为核心,使用在先为补充”的一般原则,抢注者也就不能称之为“抢注者”了,其将该微信公众号名称注册成商标也全无权利瑕疵,而这恰恰是抢注者最喜欢的。


阅读:699

相关阅读

支付宝扫码支付 0
请使用支付宝扫一扫
扫描二维码支付